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塑形象的作用,根据党的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方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工作方针,牢牢把握正确导向,贴近学校实际、贴近校园生活、贴近师生员工,不断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学校改革发展与和谐校园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环境。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外新闻宣传工作和宣传阵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要求情况的宣传报道。
2.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来校视察、检查、现场办公、调查研究以及有关重要批示指示的宣传报道。
3.学校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形成重要决策以及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的对外发布。
4.学校各项事业取得的重要成果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5.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6.社会新闻媒体的联络接待,社会新闻媒体危机处理管理。
7.向社会新闻媒体投送的涉及学校事务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新闻作品或宣传材料。
8.有关学校形象的画册、图片、宣传片、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制作管理;各单位印制的画册、图片等宣传品中涉及学校形象的部分的审批。
9.对校内新闻媒体、宣传阵地和宣传队伍的指导和管理。
10.对校内各部门和学生组织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组织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主管校领导分工负责,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承担具体工作。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党管新闻宣传的原则。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领导对制定学校各个时期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宣传方针、报道重点等进行指导,对校园主要新闻媒体——校报和校园网的重要新闻稿件以及对外宣传稿件进行审定。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是代表学校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校整体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方案,部署和落实对内对外宣传任务。
2.负责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和对外新闻发布。
3.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校报、校园网、学校电视台、学校广播台、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进行管理。
4.负责对校园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的信息收集、新闻发布及媒体接待。
5.负责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经验,对新闻宣传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
6.负责校园宣传环境建设的策划和指导。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下设新闻中心。新闻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内外新闻宣传报道的策划、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负责校报、校园网、学校电视台、学校广播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信息的采编和管理工作。
新闻中心的工作队伍采取专兼结合、相辅相成的建设方针,兼职人员由各单位通讯员和大学生记者团组成。
新闻中心要加强与社会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努力拓展对外宣传渠道,不断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为增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时效性,学校建立新闻宣传教职工兼职通讯员队伍。
通讯员队伍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主要任务是:向新闻中心提供具备报道价值的、涉及学校全局的新闻稿件和新闻线索;负责对本部门本领域工作进展与成效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新闻中心对通讯员提供工作指导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为了不断壮大新闻宣传工作兼职队伍,新闻中心下设大学生记者团。
大学生记者团是一支学生宣传队伍,主要任务是协助新闻中心捕捉校园动态、反馈校园信息、引导校园舆论、繁荣校园文化,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状况、开展文体活动情况等进行专题报道,反映青年学生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四章 校园新闻宣传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重大活动,需要邀请社会新闻媒体报道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联系;需要摄影或录像的,由党委宣传部安排摄录人员;所需经费由党委宣传部申请专项解决。需要派专人到校外进行采访的,须经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各部门组织重大活动,需要邀请社会新闻媒体报道的,可委托党委宣传部协助联系。委托部门应提前告知活动安排,并提供新闻通稿。邀请媒体的费用由委托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为便于及时汇集和处理新闻信息,除特殊情况,须当日新闻当日报送。
各部门报送的新闻必须按规定程序由部门或单位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后发送到党委宣传部电子邮箱,新闻中心从中选择发布。
各部门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摄影和录像。同时,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重要活动的宣传资料应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学校新闻信息工作实行审核制度。
需要在全校范围报道的新闻信息,以及各部门工作的典型经验、有益做法等,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在校报、校园网等校内媒体发布。
各部门通讯员报送的新闻信息和提供的新闻线索,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新闻中心工作人员和大学生记者在校内采访的新闻信息,须经被采访部门负责人审核或被采访当事人认可。
第十四条 电影、电视、录像的播放管理,由主办单位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影视播放的规定,认真审查影视作品内容,杜绝播放违反规定的影视片,并注意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报道的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新闻媒体来学校进行采访或组稿,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洽。
凡采访内容涉及学校事务的,以及采访对象系学校师生员工的,社会新闻媒体应先与党委宣传部联系,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安排采访事宜。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待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活动。
外国媒体及港澳台媒体要求采访学校、部门或师生员工个人的,应提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采访申请。师生员工个人在境外接受媒体采访的,需事先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个人接受或协助外国媒体及港澳台媒体采访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声誉。
第十六条 对校内突发事件或敏感问题的内外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社会新闻媒体要求对校内突发事件或敏感问题进行实地或电话采访的,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受理。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邀请、接待社会新闻媒体来校采访或组稿的,应于采访前报告党委宣传部,经审批同意后,再联系对方入校采访或组稿。
接受采访后,被采访者应要求在刊(播)前审核采访媒体所采写制作的新闻作品。此外,当事人应将采访媒体、采访内容和刊(播)发时间书面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外宣传稿件要做到真实和准确,发表前应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
各部门或个人以学校名义向社会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投送、推荐的新闻作品或宣传材料,以及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社会新闻媒体约稿,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或个人遇有社会新闻媒体主动来采访,应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学校同意媒体采访后,被采访部门或个人应积极协助媒体,热情接待,提供方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凡未经批准擅自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对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依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校报、新闻网、广播台、电视台等校园媒体的管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