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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讲座管理办法
2011-12-06 15:39     (点击次数:)

 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实现我校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发〔2011〕32号)精神,本着明确责任、归口审批、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大学讲座是追求真理、弘扬学术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开设高水平的讲座。同时,要加强对讲座的管理,保证讲座的质量和秩序。

二、本办法所指讲座,包括学校及各院(部、处)、科研单位、团学组织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种类型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茶话会、沙龙等(以下简称讲座)。

   三、举办讲座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讲授宣传有纪律,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正确处理学术研究和课堂教学的关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四、凡在校内举办的讲座,均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努力实现信息及资源共享。

(一)在院(部、处)、团学组织内举办的讲座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在校级研究机构内举办的讲座由该研究机构负责人审批。各院(部、处)、团学组织、研究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登记,并预先将讲座的有关信息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举办面向全校的讲座,履行以下申办手续:

1.非学术类讲座,主办单位填报党委宣传部制定的《举办非学术类讲座申请表》,由所属单位(处级)负责人审核。其中,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以及时政类讲座还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2.学术类讲座按照科研处制定的《北京物资学院面向学生/教师学术讲座管理办法》执行。

3.涉外活动的相关讲座按照国际交流中心制定的《北京物资学院涉外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4.校内人员参加的1000人以上的讲座、有校外人员参加的500人以上的非学术类讲座,须于讲座举办前2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备案。

5.履行上述程序后,各类讲座的登记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在主办单位,另一份于讲座举办前2个工作日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五、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须及时向相应的审批部门通报。讲座人、讲座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六、主办单位在讲座举办前,应在校园网公布讲座相关信息。

七、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校内各单位与校外单位合办讲座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九、校内场地管理部门擅自为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讲座出借场地的,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学校将追究场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责任。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其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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