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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校内刊物管理办法
2011-12-06 15:40     (点击次数:)

  一、为了倡导我校良好的学术风气,培育我校的主流文化,整合校内文化资源,对在校内刊发刊物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刊物,包括学校、院(部、处)、科研单位、班级、学生社团等在我校内部出版发行的期刊型、报纸型、书籍型等各类型刊物。

三、刊物的出版,实行两级审批制。先报经刊物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于刊物出版前向校党委宣传部办理刊物出版申请手续,经党委宣传部核准并发给准印证后始得出版发行。其准印字号应刊载于刊物封面。

四、申请出版刊物应当先报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

1.以学校名义出版的刊物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2.院(部、处)、科研单位出版的刊物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3.校级团学组织出版刊物报经校团委负责人审核同意;

4.院级团学组织或班级出版刊物报经所属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审核同意。

五、申办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可从校园网下载,应当写清下列事项:

(1)刊物名称;

(2)刊物出版单位的名称;

(3)刊物发行宗旨;

(4)刊物发行量及出版周期;

(5)刊物出版组织概况;

(6)刊物出版发行经费来源;

(7)刊物发行人、主编及编辑的姓名、学院、年级、住址与联系方式。

以上事项如有变更,须在变更前向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

2.出版单位的章程;

3.主管单位同意出版的文件;

4.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出版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不同意出版或变更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申办刊物单位在接到党委宣传部同意出版通知之日起5日内,应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准印证。登记事项由党委宣传部规定。

八、刊物一经出版,每期刊物须送交党委宣传部存档备案,并在每年的12月20日至29日到党委宣传部办理年检。年检应当出示《内部报刊准印证》和刊物的年度工作总结。

九、任何刊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刊物,并吊销其《内部报刊准印证》;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刊物刊载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

2.刊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刊物的;

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其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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