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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宣传橱窗管理办法
2011-12-06 15:41     (点击次数:)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文化阵地建设,确保宣传橱窗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教育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宣传橱窗是学校开展形势政策和政治理论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学校工作动态、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的重要阵地。本办法所称宣传橱窗是指我校位于通州区富河大街校区,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校内其他部门共同协办的宣传橱窗。

三、宣传橱窗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策划与管理,由其他部门和各院(部、处)协办。

四、党委宣传部设专人负责宣传橱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橱窗展出期间的维护工作由相关栏目的制作单位协助进行。

五、宣传橱窗设立校务公开公示、校内新闻、形势政策教育、专题新闻等栏目。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理论学习计划组织的政治理论及时事政治材料;

2.校内外的新闻动态;

3.国内外主要媒体对我校的报道资料;

4.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学校中心工作组织的专题宣传材料;

5.主流媒体部分报刊;

6.《北京物资学院报》;

7.按照校务公开要求组织的相关材料;

8.校内文化活动及各院(部、处)风采;

9.由党委宣传部组织或审定的其他材料。

六、依照栏目内容对宣传橱窗的策划、制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1.校新闻中心负责本办法第六条第1—5项、第8项;

2.学校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第六条第6项;

3.校团委及各院(部、处)负责本办法第六条第7项。

七、宣传橱窗的使用应当向党委宣传部履行以下申请程序:

1.各部门使用橱窗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交填报完整的《北京物资学院宣传橱窗使用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校园网下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宣传橱窗内容简介及宗旨、使用版数;

(2)申请单位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3)宣传橱窗内容所属板块负责单位负责人的签字;

(4)宣传橱窗申请单位负责人的签字。

2.党委宣传部接到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对使用申请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八、宣传橱窗的展出周期一般为10天。展出周期满后展出者应主动及时撤除相关内容;如因特殊情况要延长展期,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

九、党委宣传部和其他协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承办橱窗内容的制作、布置和更新工作,保证宣传海报的质量,要求做到内容积极健康,形式新颖多样。任何橱窗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十、党委宣传部定期对宣传橱窗的内容、形式进行核查。如出现以下情节的,由党委宣传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展出,直至取消其展出宣传橱窗的资格;违反法律的,由相关栏目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1.橱窗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禁止内容的;

2.橱窗内容出现损坏未及时修补的;

3.未在宣传部核定的时间、地点内展出橱窗的;

4.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私自展出或私自延长展期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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