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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横幅标语广告牌设置管理办法
2011-12-06 15:41     (点击次数:)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文化阵地建设,确保校内横幅、标语、广告牌等悬挂物的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布置美观,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悬挂物,包括学校、院(部、处)、班级、学生社团在我校校园内悬挂、树立的各种横幅、标语、广告牌等。

三、标语、广告牌、悬挂于学校主干道的横幅等的设置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管理,实行二级审批制;非悬挂于主干道的横幅由所属院、处单位负责审批、管理。

四、横幅、标语、广告牌设置前应履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设置横幅标语广告牌须填写《北京物资学院横幅标语广告牌设置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校园网下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横幅标语广告牌的内容及宗旨;

(2)横幅标语广告牌的设置时间、地点;

(3)横幅标语广告牌申请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所属单位院、处级负责人的签字;

(5)党委宣传部意见;

(6)分管校领导意见。

2.报经各级主办单位负责人同意:

(1)以学校名义设置的,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2)院(部、处)、院级团学组织、班级设置的,报经所属院、处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在学校规定的位置悬挂;

(3)校级团学组织设置的,报经校团委负责人同意,在学校规定的位置悬挂;

3.于标语、广告牌、悬挂于学校主干道的横幅等正式设置前5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

五、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设置申请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六、校内各横幅、标语、广告牌等设置的周期最长为10天,期满后设置单位应立即撤除相关内容;如因特殊情况延长时间,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延期申请。

七、各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所设置横幅标语的制作、布置,保证横幅标语的质量,要求做到内容积极健康,形式新颖多样,布置美观大方。

八、任何横幅、标语、广告牌等都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九、党委宣传部定期对横幅标语广告牌进行核查,如出现以下情节,由党委宣传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设置;违反法律的,由设置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1.横幅、标语、广告牌等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内容的;

2.横幅、标语、广告牌等出现损坏、脱落未及时修补的;

3.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或延长设置时间的;

4.未在核定的时间、地点内设置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其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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