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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2015-07-08 14:30   新闻中心   (点击次数:)

北京物资学院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2015年

为实现建设高水平特色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客观、公正、准确地向媒体、公众和社会宣传学校建设发展成果,对内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对外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对外宣传的内容

1.校内各单位采写制作的向校外公开散发的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录音、视频、画册、贺年片、明信片、光盘、网页等)。

2.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制作的有关我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图片、通讯、录音、录像等)。

3.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出版单位或媒体投送的反映我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

4.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发布或发送的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第二条审核、批准对外宣传品应把握的原则

1.以“党管舆论、归口管理、客观准确、把握导向、及时有效、注意保密”为原则,以“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为准则,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各项事业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所有对外宣传品必须政治观点和舆论导向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或违背。

3.对外宣传品必须内容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语言得体;直视图像作品必须色彩和谐、影像清晰、主体突出。

4.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校的科技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第三条对外宣传的管理体制及权限

1.成立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党办、校办、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

2.各学院及其下属有关单位采写和制作的仅涉及本学院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审核、批准;若超出本学院工作范围的,由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并送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

3.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和部门组织采写制作的仅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各部门(单位)审核、批准;若超出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范围,由部门(单位)与党办或校办共同审核、批准,并送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

4.凡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各学院、各部门(单位)涉及有关政治性、表扬性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必要时报经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或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新闻发言人制度

1.学校重大工作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2.学校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相关同志担任,也可由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

3.新闻发言人发布的内容,由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拟订,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新闻发言人必须具有较强的党性修养和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学校的全面情况,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

5.新闻发言人必须按照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和要求,根据审定内容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有关规定

1.个人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凡涉及学院或部门(单位)工作的,事先应报告所在学院党组织或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凡涉及学校工作的,事先应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通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2.各学院、各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学院党组织或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通报。

3.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会同学校各有关方面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采访报道,并负责记者的接待工作。

4.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须经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同意。

5.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前,要认真查验新闻媒体记者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没有相关证件和证明的不予接待。

6.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接受媒体采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良好形象,尊重他人权利,展现自身的良好素养,并应当向采访人明确提出阅审的要求。

7.校内各部门(单位)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的过程中,对媒体采制的对外宣传品,主管负责人应向他们明确提出阅审的要求。

8.对送审的各类对外宣传品,主审部门应及时审核、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对需修改后方可发表的,应提出具体商改意见,待修改后再行审核。

第六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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