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新闻中心)议事决策机制,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北京物资学院章程》《北京物资学院关于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北京物资学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条规精神,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3.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5.本单位内部机构的增设、撤并;
6.本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教学、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中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
7.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的审定;
8.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9.校级及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的推荐;
10.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各类后备干部、处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推荐;
2.本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的推荐、考察和任用;
3.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等重要人事工作;
4.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
5.本单位人员相关责任追究事项和党纪政纪处分事项;
6.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本单位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重要合作项目申报计划;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重要资产和办学资源配置;
5.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本单位所规定的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使用(5000元及以上);
2.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资金款项支出(5000元及以上);
3.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4.捐赠资金的使用;
5.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形式与程序
第八条 集体讨论决策形式: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集体决策的形式为部(务)会。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策的主要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3.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部门内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到会人员与会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4.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5.会议讨论议题决议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讨论重大问题、任用重要干部,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会议讨论决策的情况,包括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决策过程(发言要点、表决方式等)、决策结论等,应当完整、详细记录,记录要专人负责,纪要要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存档。
第十条 决定决议的执行:
1.会议的决定决议,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并接受查询。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予以督促检查。
3.“三重一大”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应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将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要求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接受部门全体教职员工监督,并接受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审计室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
3.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或决议的;
4.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5.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四条 对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范围,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5月6日